(2015)鼓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阎春林与被执行人丁建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春林,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阎春林,女,汉族,1938年1月19日生。被执行人丁建,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阎春林与被执行人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83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建除退休工资外,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退休工资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强制冻结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杰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