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勇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03号罪犯刘勇,男,1989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0)綦法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