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银霖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旭军、赵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银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旭军。被执行人赵芳。原权利人符灿与被执行人陈旭军、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原权利人符灿与申请执行人湖南银霖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湖南银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陈旭军、赵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旭军、赵芳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旭军、赵芳收入人民币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