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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昕煜、张栋磊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昕煜,张栋磊,张沛然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王昕煜,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张栋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张沛然,男,201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张栋磊。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昕煜、张栋磊、张沛然关于确认2015年6月3日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崔迈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王昕煜、张栋磊、张沛然于2015年6月3日关于物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该调解协议涉及物权确权,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昕煜、张栋磊、张沛然的申请。对申请人王昕煜、张栋磊、张沛然于2015年6月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判员  崔迈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