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华支行与李伟、纪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华支行,李伟,纪锡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24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华支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18号。负责人万黎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被告纪锡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华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振华支行)与被告李伟、纪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银行振华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振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850元(含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振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瑜代理审判员 方华人民陪审员 肖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