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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华支行与李伟、纪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华支行,李伟,纪锡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24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华支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18号。负责人万黎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被告纪锡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振华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振华支行)与被告李伟、纪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银行振华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振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850元(含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振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瑜代理审判员  方华人民陪审员  肖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