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鹿丙德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鹿丙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310号罪犯鹿丙德,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贾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鹿丙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447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鹿丙德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该犯罚金六万元,已缴纳二万元,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鹿丙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鹿丙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鹿丙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