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长治市鑫麟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坤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徐伦委托加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鑫麟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航坤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徐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鑫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雪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航坤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徐伦,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鑫麟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坤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伦、北京航坤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伦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旧宫德林园X号楼X单元X户房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伦所有的车牌号为京GGRX**轿车一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