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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914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彬,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就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已经全部支付,故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