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文铠与王伟林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文铠,王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原文铠,男,1999年8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原金森,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系原文铠之父。被执行人王伟林,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原文铠与王伟林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林已按照(2005)淇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淇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