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春辉与黄海波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辉,黄海波,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程四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唐春辉,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波,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玉泉路(泉子山)。法定代表人王发强,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莉敏,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四海,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辉与被告黄海波、程四海、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辉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维人民陪审员 吴 冰人民陪审员 刘秀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