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XX付、朱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XX付,朱兵,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负责人:陈昌文,行长。被执行人:XX付,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兵,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军,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