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文佣与许兆明、王宝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佣,许兆明,王宝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1820号原告:杨文佣,工人。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兆明,无业。被告:王宝庆,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文佣与被告许兆明、王宝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佣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许兆明、王宝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佣撤回对被告许兆明、王宝庆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