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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谭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3日。委托代理人李健,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3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青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健、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2002年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共生育子女两个:子谭某甲,生于2003年10月9日;女谭某乙,生于2007年8月18日。现原告特起诉要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被告谭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谭某丙与被告之父谭某丁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亲表兄妹。2002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共生育子女两个:子谭某甲,生于2003年10月9日;女谭某乙,生于2007年8月18日。2015年7月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的婚姻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青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