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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平山与罗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山,罗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刘平山,男,出生于1965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长江,男,出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平山与罗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长江无银行存款,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