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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汉建英申请执行刘建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建英,刘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汉建英,女,住甘肃省榆中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建堂,男,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沈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堂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其三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堂未履行自已应尽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堂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