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三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军标诉何海军、吴建坤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标,何海军,吴建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三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军标,男,汉族,1954年生,住宜阳县樊村乡。被告:何海军,男,汉族,1959年生,住伊川县半坡乡。被告:吴建坤,男,汉族,1963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原告张军标诉被告何海军、吴建坤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属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标的为50万元。本案被告何海军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由于目前被告何海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正在办理中,待该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后,根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其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军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张军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西旺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