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88号原告代某某,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