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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与杭州富阳中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杭州富阳中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戴钰虎。委托代理人:陈霞玲。被告:杭州富阳中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杭州富阳中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中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31元,减半收取2515.5元,由原告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员 戚利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翰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