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与梅德宽、陈兴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梅德宽,陈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负责人:任燕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世鹏,该支行职工。被告:梅德宽,男,汉族,1955年出生。被告:陈兴玲,女,汉族,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诉被告梅德宽、陈兴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马守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