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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郭树聪与李翠恋,林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聪,李翠恋,林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郭树聪,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216。被告:李翠恋,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中山,身份证号码:×××5722。被告:林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834。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聪诉被告李翠恋、林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聪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树聪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