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调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爱凤与潘春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凤,潘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凤。被执行人潘春敏。本院在执行王爱凤与被执行人潘春敏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6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