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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婧诉焦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义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韩婧,女,汉族。被告焦宏飞,男,汉族。原告韩婧诉被告焦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宏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婧诉称:2014年1月初,被告焦宏飞借原告现金4万元,后偿还3万元,余款1万元经多次讨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焦宏飞未出庭,也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焦宏飞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焦宏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提供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应予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初,被告焦宏飞借原告现金4万元,后被告偿还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韩婧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韩婧借钱给被告焦宏飞,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焦宏飞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焦宏飞下欠原告韩婧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焦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韩婧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宏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