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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建与韩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韩跃,张允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杨建。委托代理人邵辉,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跃。第三人张允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诉被告韩跃、第三人张允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