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韩某,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