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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韩某,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