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陈甲,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被告陈乙,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务农。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曹镇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