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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聂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聂斌,男,汉族,1953年1月22日生。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诉初字第1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聂斌向原审法院诉称,1987年因他人违章作业致起诉人无责任负伤,但由于江苏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外运公司)伪造事实隐瞒事故真相,致起诉人在事故后维权受到影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起诉1.要求江苏外运公司补齐1996年到2013年的医疗保险;2.补缴公积金58000元;3.要求江苏外运公司承担大方公司赔偿的50000元义务;4.要求江苏外运公司、社保部门把起诉人的工伤资料补齐存档;5.要求江苏外运公司象征性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聂斌诉请的补齐医疗保险、补缴公积金、补齐工伤资料等不是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诉讼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聂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显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斌诉请的补齐医疗保险、补缴公积金、补齐工伤资料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起诉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聂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枫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