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韩立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韩立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7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95号。负责人陈建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晖,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光,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立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韩立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于2015年7月17日全部归还了本案所涉信用卡的全部欠款,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保全费1317元,合计30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