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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115号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兆有,董事长。被告宁波市鄞州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周杰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