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兴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沈绍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陈兴龙,沈绍民,任阿满,任成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