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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卓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卓丰商贸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承德市卓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政府综合楼112商业。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旗,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雨花区青园街青园小区311-3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卓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卓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990.00元,减半收取5495.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5495.00元。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