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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宋双全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1136号罪犯宋双全,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宋双全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一九九四年年十二月四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00六年四月十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2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烟福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双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该犯现有余刑6个月13天。执行机关报呈对其减刑释放。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宋双全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双全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宋双全的认罪悔过书,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双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双全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