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占永松与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永松,陈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占永松。被告:陈志明。原告占永松与被告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永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占永松诉称:2011年5月4日,陈志明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其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其收执。自2013年年底其开始多次向陈志明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志明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占永松就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事项及主体资格适格;2.陈志明于2011年5月4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陈志明向其借款的事实。陈志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查证,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5月4日,陈志明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占永松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占永松收执。该5万元借款经占永松多次催要陈志明至今未归还,以致成诉。以上事实由占永松的当庭陈述及占永松当庭提交的陈志明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志明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占永松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占永松收执,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债权人占永松主张债务人陈志明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明归还所欠原告占永松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