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184号游德胜与张重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德胜,张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游德胜,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委托代理人宋丽君,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委托代理人米贤坤,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重,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辰洲北路297号。组织机构代码39501572-4。负责人戴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栋,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系该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龙彪,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德胜与被告张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德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依法减半收取727.5元,由原告游德胜负担。审 判 长 钟广应审 判 员 兰梅花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