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光礼、苏秀珍与被告杨庶、黄世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礼,苏秀珍,杨庶,黄世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王光礼,男,汉族,农民。原告苏秀珍,女,汉族,农民。被告杨庶,男,汉族,居民。被告黄世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礼、苏秀珍与被告杨庶、黄世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礼、苏秀珍在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礼、苏秀珍在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雪辉审 判 员  刘光强人民陪审员  夏启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