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边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牛永福诉江央顿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边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边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边执字第6-1号牛永福诉江央顿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永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牛永福与江央顿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江央顿珠支付牛永福3万元和2.3两虫草,其中2万元和2.3两虫草当天已支付,剩余1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支付。总共赔偿金额为11.012万元,减去协议赔偿的3万元和2.3两虫草,剩余的钱牛永福不再要求江央顿珠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建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洛松次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