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双成电机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冷拔矫直机厂、曹永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双成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冷拔矫直机厂,曹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347号申请人无锡双成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393729-5,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山镇鸿运街。法定代表人沈文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冷拔矫直机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09591-1,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声。投资人曹永明。被执行人曹永明,无锡市锡山冷拔矫直机厂投资人。无锡双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冷拔矫直机厂(以下简称矫直机厂)、曹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新硕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矫直机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双成公司货款70600元。矫直机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曹永明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0600元、诉讼费783元,合计71383元。本院于2015年1月29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矫直机厂、曹永明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矫直机厂、曹永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曹永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曹永明名下有苏B×××××、苏B×××××汽车各一辆,已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曹永明名下有无锡市胜利新村61-1-501室房产,已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本院前往曹永明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七房桥社区居委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工商部门查询了矫直机厂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依法将矫直机厂、曹永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7138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硕商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