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董桂梅、秦泗宗与陈长芬、胡金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董桂梅。申请执行人:秦泗宗。被执行人:陈长芬。被执行人:胡金海。申请执行人董桂梅、秦泗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陈长芬、胡金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赔偿718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当达成协议,二案抵销后被执行人还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840元,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董桂梅、秦泗宗与陈长芬、胡金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