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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费明挣与傅贤凯、韩自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费明挣,傅贤凯,韩自庆,高林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85-4号申请执行人费明挣。被执行人傅贤凯。被执行人韩自庆。被执行人高林宽。申请执行人费明挣与被执行人傅贤凯、韩自庆、高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舟岱商初字43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傅贤凯、韩自庆、高林宽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林宽在中国农业银行岱山新澜支行95×××18账户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文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