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6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江阴奥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奥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51-3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奥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繁平,懂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