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法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德成申请执行韩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成,韩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法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成,男。被执行人韩立刚,男。王德成申请执行韩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清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立刚所有的黑J716**号轿车,因其无其他执行能力,于2012年11月7日中止执行本案,现中止时间已超过两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