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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吉良,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80号。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三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8539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三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