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梁伦思与冯桃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伦思,冯桃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梁伦思,居民。被执行人冯桃樑(又名冯道良),居民。监护人冯道贵,1956年1月20人2出生,涟源市规划局职工,长。申请执行人梁伦思与被执行人冯桃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限被告冯桃樑偿还原告梁伦思借款本金15万元,该款在处置被告冯桃樑所有房屋(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北路西侧)的价款中支付,原告梁伦思放弃所有利息。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梁伦思自愿负担。被执行人冯桃樑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15万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桃樑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伦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梁伦思与被执行人冯桃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吴新生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