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和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红云与安朝春、胡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云,安朝春,胡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胡红云,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安朝春,男,汉族,住云南省永仁县。被执行人胡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126号胡红云申请执行安朝春、胡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普光红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徐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