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陈某乙。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