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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陈某乙。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