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姚海涛与余中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涛,余中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姚海涛,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中原,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涛诉被告余中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