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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莉玲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玲,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06号原告黄莉玲,女,汉族。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谢卓浩。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林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莉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 玉 琴审 判 员 蔡 奕 惠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