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莉玲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玲,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06号原告黄莉玲,女,汉族。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谢卓浩。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林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莉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 玉 琴审 判 员 蔡 奕 惠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