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汤宗玲与汤海彬、吴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宗玲,汤海彬,吴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50号原告汤宗玲,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海彬,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吴巧华,女,年龄约25岁,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宗玲与被告汤海彬、吴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宗玲撤回对被告汤海彬、吴巧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宗玲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