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汤贤斌与瞿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贤斌,瞿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汤贤斌,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鹤城区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瞿曙光,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贤斌与被告瞿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宇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胜德、何胜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赵维蓉担任记录。原告汤贤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曙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贤斌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5月10日前偿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1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于2013年1月9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10日。被告瞿曙光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开庭审理查明的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3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10日。逾期后,被告未予偿还。故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从2013年5月1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上述所引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瞿曙光所欠原告汤贤斌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3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瞿曙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宇鸥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