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字第217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