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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三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字第217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