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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15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煜与董京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煜,董京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5854号原告唐煜,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喜莲,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京南,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煜与被告董京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董京南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董京南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自2011年3月6日至今董京南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xxx,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唐煜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董京南的经常居住地及借款合同履行地都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均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董京南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依法应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被告董京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雨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